(2013)子法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胡根住与子长合营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住,子长县合营煤矿,刘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胡根住,又名胡根柱,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美林,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胡根住二哥。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法人代表:王金亮,男,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薛秀红,男,系该矿职工。被申请人:刘长友,男,系包工头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子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子劳仲案字子(2013)第24号调解书,由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赔偿申请人胡根住医疗费、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一切费用共计710000元,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310000元,下余410000元于2013年7月5日前付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医院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承担,同时支付被申请人垫付的生活费3000元。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合营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赔偿申请人胡根住71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10000元,剩余500000元于2013年11月28日前付清,如到时无法付清,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将承担500000元在违约期间的违约金;二、由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给付申请人胡根住在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28日出院在家的护理费、生活费10000元;三、执行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子长县合营煤矿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裁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3)子劳仲案字第2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