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二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原系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动力处(以下简称南化机动处)高级主管。2012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南化公司机动处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部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马某、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给予的贿赂合计人民币45000元、苏果卡5000元。并在相关业务中给予关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先后3次收受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给予的贿赂合计人民币35000元、苏果卡5000元。其中:2009年收受苏果卡5000元、2009年年底收受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下半年收受现金人民币30000元。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收受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马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在其所在公司纪委约谈话时,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任职文件;侦查机关谈话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常驻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已全部退出犯罪所得,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部分已执行)二、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叶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