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崔仕伟与蓝秋全、蓝照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仕伟,蓝秋全,蓝照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崔仕伟。法定代理人林艳芳。委托代理人周建,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法定代理人崔厚诚。被告蓝秋全。委托代理人段友毅,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蓝照新。原告崔仕伟与被告蓝秋全、蓝照新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依法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