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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崔仕伟与蓝秋全、蓝照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仕伟,蓝秋全,蓝照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崔仕伟。法定代理人林艳芳。委托代理人周建,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法定代理人崔厚诚。被告蓝秋全。委托代理人段友毅,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蓝照新。原告崔仕伟与被告蓝秋全、蓝照新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依法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