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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谷城项目部、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谷城项目部,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82-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被告某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谷城项目部。负责人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谷城项目部、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冻结,并以原告所有的鄂F998**梅塞德斯奔驰WDDNG56X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某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谷城项目部、王某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明志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