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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杜某甲,男,194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曲庆玖、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乙,男,54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杜某丙,女,50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杜某丁,男,46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林功松代理审判员  寇术法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