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杜某甲,男,194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曲庆玖、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乙,男,54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杜某丙,女,50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杜某丁,男,46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林功松代理审判员 寇术法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