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小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素青与被告李长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青,李长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小字第77号原告杜素青,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青,男,成年,汉族,。原告杜素青与被告李长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10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素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雇佣其在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居民楼干活,截止2013年6月,被告尚欠其工资164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164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李长青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杜素青在坡头镇六号楼共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640元)李长青20**.2.7日”,证明被告李长青欠其工资164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原告杜素青随被告李长青到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楼从事捆钢筋的工作,期间被告李长青支付过工资,但现仍欠原告工资164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李长青欠原告杜素青工资164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持该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素青工资1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