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汀执行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涂立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涂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邱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涂立成,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立成(2013)龙新民初字第5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7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汀执行字第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睿智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