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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景珍诉冯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珍,冯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珍,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冯德柱,住双辽市。王景珍诉冯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六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冯德柱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景珍货款10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德柱用所有的坐落在双辽市西化小区九号楼四单元102室建筑面积为33.048平方米;103室建筑面积46.612平方米楼房(九栋商网108)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景珍,楼房商定价格为120,000.00元包括诉讼费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双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