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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军礼、黄文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军礼,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被告人黄文鹏,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军礼、黄文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被告人黄军礼、黄文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文鹏在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利源网吧内因争座位与被害人焦某某发生矛盾,焦某某的哥焦某某赶到现场询��情况。黄文鹏遂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其父亲被告人黄军礼,黄军礼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黄军礼、黄文鹏共同对焦某某、焦某某殴打致两人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焦某某、焦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黄军礼于2013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文鹏于2013年5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军礼、黄文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焦某某、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80000元整,已付;焦某某、不再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焦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军礼、黄文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某某、焦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焦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黄某某、顾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抓获经过及投案证明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礼、黄文鹏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因琐事引发,现二名被告人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军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黄文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艳平审判员  黄明策审判员  张陶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