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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亚萍申请执行魏根柱、张爱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萍,魏根柱,张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86-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护士,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魏根柱,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爱芳,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魏根柱、张爱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人民币74500元,利息7996元,案件受理费1441元并承担执行费1017元,合计84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74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5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魏根柱、张爱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74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5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