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程长进与金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进,金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13号原告:程长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兴。被告:金渊。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程长进诉被告金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