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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立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旭东,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上诉人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扣划张贵森在该公司的分红和股金的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扣划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王旭东以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12年3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被告的职工张贵森借原告现金38万元未还款,其已于2012年8月13日向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张贵森在被告处的股份及分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张贵森上述款项时,被告知该款项已由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归还了张贵森挪用的该公司业务员工资,张贵森虽涉嫌挪用公款,但在法院判决之前,被告作为企业无权将张贵森的股金、分红抵顶业务员工资,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用张贵森股金分红抵顶挪用资金(归还他人工资)的行为无效。2013年4月3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旭东起诉要求确认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扣划张贵森股金、分红的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起诉的条件,应予立案。上诉人王旭东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