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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江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曹文利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江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某,男,200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系被申请人曹文利儿子)法定代理人刘卫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茶市镇龙山路**号。(系申请人刘某伯父)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曹文利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肖桂雄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诉称: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曹文利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之后再未与家里联系过,我父亲刘高辉于2012年5月因车祸去世。现曹文利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近5年,特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曹文利为失踪人。经审,被申请人曹文利,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衡阳市人,汉族,系申请人刘某母亲。曹文利于2008年8月从茶市镇离家出走,之后再未与家里联系。曹文利离家出走前,只生有一子刘某,未遗留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在人民法院登报发出寻找曹文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文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文利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5余年,且无财产。现其儿子刘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她为失踪人,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文利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桂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