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黄震与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剑良,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王芝娥,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26号原告黄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康来。被告周国泉。被告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泉。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俊。被告李剑良。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良。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刚。被告王芝娥。被告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笑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震与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剑良、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王芝娥、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震撤回对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剑良、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王芝娥、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0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39800元,由原告黄震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