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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黄震与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剑良,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王芝娥,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26号原告黄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康来。被告周国泉。被告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泉。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俊。被告李剑良。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良。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刚。被告王芝娥。被告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笑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震与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剑良、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王芝娥、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震撤回对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剑良、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王芝娥、绍兴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0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39800元,由原告黄震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