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与宋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宋朋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238号原告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西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朋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