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立辉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辉,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559号原告:李立辉,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徳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553223-X。法定代表人:赵应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机构代码74486720-5。原告李立辉与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阜新二标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无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管辖法院等,因此无法确定履约实际情况,阜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履约地法院受理该案无诉讼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派出机构阜新二标项目部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该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占亚代理审判员 侯 涛代理审判员 姚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