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5月31日,被告被安徽人刘某某从家中骗走。经原告与公安机关去安徽刘某某家中寻找无果。被告离家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王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5月31日,被告被安徽人刘某某从家中骗走。经原告与公安机关去安徽刘某某家中寻找无果。此后,原告曾多方寻找被告,但被告仍无音讯。2013年7月,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坪头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与被告王某某姨母王某红的谈话笔录,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自2010年5月31日被骗离家后一直无有音讯,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尽夫妻间义务。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意坚决,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邰掌掌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朱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