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诉被告杨东校、永年县西苏乡赵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固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杨东校,永年县西苏乡赵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杨俊校,女,生于1980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杨利晓,女,生于1982年7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杨风晓,女,生于1984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校,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永年县西苏乡赵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育英,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诉被告杨东校、永年县西苏乡赵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固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兴发,被告杨东校及赵固村委员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诉称:1994年我们和父亲杨世祥在赵固村村北东西珍地块每人分地0.06亩,共计0.24亩。该地东至杨宜昌、西至赵现林厂、北至杨润北、南至赵德奎,承包地户主系杨俊校。我们三人出嫁后,2009年我们委托由杨东校代耕。2012年该地由赵固村委会长期租用,赵固村委会未经我们同意把租地费24000元发放给杨东校。经我们多次向被告追要不予退还。赵固村委会私自发放给杨东校,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提举了下列证据:1、2012年10月29日赵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及其父亲杨世祥(2004年病故)于1994年在赵固村村北东西珍地块每人分地0.06亩,共计0.24亩。该地块东至杨宜昌、西至赵现林厂、北至杨润北、南至赵德奎,承包地户主系杨俊校。该地块2009年由杨东校代耕,2012年春由村委会长期租用,村委会一次性付给租地费24000元,该款已有杨东校领取。2、2012年11月8日赵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994年村委会分地时,有杨世祥和其三个女儿4口人责任田。3、杨东校给村干部白玉佩打的领款条,证明杨东校领款24000元。4、三原告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杨东校辩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杨世祥夫妇去世后,我为他们披麻戴孝,摔盆送葬,杨世祥在世前曾明确表示把争议土地归我耕种,杨振社和赵庆安可以证明,当时还立有字据,现已丢失。我领取24000元合情合理,赵固村干部白玉佩把占地款24000元给我合情合理,我与开发商赵现林没有领款关系。被告杨东校为支持其诉讼提举了其代理律师对杨振社、赵庆安的调查笔录,用于证明:杨世祥夫妻二人去世时,被告为其披麻戴孝,杨世祥明确表示把房屋和土地交给被告杨东校,当时写有字据,管事人和亲戚都签了字。被告赵固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会计赵玉林给原告出具的村委会证明信内容不属实,是原告律师和西苏乡司法所所长刘科找到村委会开的。实际情况是开发商赵现林没有经我村委会直接对户发放的租地补偿款,原告起诉村委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赵固村委会当庭提举了赵玉林2013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我给原告出具的村委会证明信内容不实,村党支部书记不知道这个事,是乡司法所长意图。原告对被告杨东校提举的证据经质证认为,两份调查笔录证人均没有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同时也无法证明证人的身份。被告辩称杨世祥生前给其所立字据现在何处?原告对被告赵固村委会提举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赵玉林为原告出具的证明,是受党支部书记委派出具的。被告杨东校对原告提举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1我不是代耕,而是归我耕种;证据3不是我打的证明,是白玉佩到我家让我媳妇按的手印。赵固村委会对原告提举的村委会证明信经质证认为:支部书记郭清彬同意开信,但不知道信的内容。该信内容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系姐妹关系。1994年三原告及其父亲杨世祥在赵固村村北东西珍地块每人分地0.06亩,共计0.24亩。该地块东至杨宜昌、南至赵德奎、西至赵现林厂、北至杨润北,承包地户主系杨俊校。2004年杨世祥病故。三原告相继出嫁后,2009年三原告让被告杨东校代耕该地块。2012年该地块由开发商赵现林经赵固村委会协调长期租用,赵固村委会干部白玉佩把租地费24000元发放给杨东校。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赵固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在杨世祥去世后,作为家庭成员,对杨世祥的承包地仍享有使用、收益权,三原告在该地块承包权没有被收回之前,其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被告杨东晓主张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固村委会明知三原告系该承包地承包方,未取得三原告的同意,自作主张让把租地费用让被告杨东校领走,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固村村委会提举的会计赵玉林的证明,称对自己出具的证明信不知道内容,党支部书记不知道这个事的辩解,与赵固村党支部书记郭清彬所说互相矛盾,且赵玉林也没有到庭接受法庭调查,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固村委会辩称杨东校与开发商赵现林是直接协商领取租地费用的,被告杨东校否认,且村干部白玉佩让杨东校妻子领取款项的行为说明,杨东校领款与开发商赵现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杨东校辩称为杨世祥夫妇披麻戴孝送终,杨世祥生前曾表示把争议的土地归其耕种,所立字据丢失,但是杨东校提举的杨振社、赵庆安的调查笔录系杨东校代理人所写,且两证人也某某到庭,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故被告杨东校应返还三原告租地费,被告赵固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俊校、杨利晓、杨风晓的土地租赁费24000元。被告永年县西苏乡赵固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被告杨东校负担200元,被告永年县西苏乡赵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