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庆阳大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大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大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被执行人吴双。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大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