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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俊祥与刘汝宏、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祥,刘汝宏,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976号原告马俊祥。被告刘汝宏。被告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祥与被告刘汝宏、呼伦贝尔市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祥按照诉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且提供的电话亦无法接通。本院认为,原告应当在诉状中提供其准确的联系方式,现原告无法联系,无法核实本次起诉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