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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何胜松与张秀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何某某,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谢锡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忠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