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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龙刚与郑守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刚,郑守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赵龙刚,男,汉,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郑守余,男,汉,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赵龙刚申请执行(2002)涪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守余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守余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