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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赖善传与李炳初、广州欢聚玖零音乐创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3民一初23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善传,李炳初,广州欢聚玖零音乐创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81号原告赖善传,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李炳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广州欢聚玖零音乐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赖善传诉被告李炳初、广州欢聚玖零音乐创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善传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善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善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赖善传负担。审判员  黄玉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