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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于某某,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李某某,男,194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