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四通海运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海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康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准许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四通海运有限公司,连云港恒海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康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14-1号原告:龙口市四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龙中路樱花苑小区商住楼*号。法定代表人:段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海国,龙口市四通海运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华龙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号西侧*楼。被告:唐山康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号109-5-601。法定代表人:常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照明,唐山康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大明,唐山康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9号众鑫大厦16层。负责人:常青,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口市四通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公司)、被告唐山康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必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由青岛海事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会然、吴文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恒海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四通海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恒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颉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