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代某某,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华铭审 判 员 陈良印人民陪审员 杨伟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