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基因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深圳晶美生活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基因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新平。委托代理人:姚舜,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一审被告:深圳晶美生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新平。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基因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一审被告深圳晶美生活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基因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新平向本院声明,该公司从未就(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49号民事调解书授权任何人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委托代理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接受深圳市基因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依据,其代理深圳市基因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