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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进汉与被执行人曾纯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36-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曾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某借款25万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633.34元(以2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计息,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界满之日起算至2013年11月12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案执行费3688元,以上款项共计264846.34元。但被执行人曾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某银行存款264846.3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