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谢先喜与雷建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喜,雷建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谢先喜。被告雷建培。原告谢先喜与被告雷建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先喜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先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先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谢先喜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