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涛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刘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541号原告李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被告刘志伟,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