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2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059-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名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委托代理人谢晋林、何茂林,均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分被执行人黄勇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居13区8栋1211房产一套(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50004193**),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1720元(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勇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居13区8栋1211房产一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平建明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立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