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二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与河北佛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姚西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河北佛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姚西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897号原告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外环。法定代表人曲丙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荣雪军、孟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佛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老平乡镇东头路南。法定代表人姚西考,该公司经理。被告姚西考,男,汉族,现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佛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姚西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