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张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张艳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80号原告:张小艳,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艳美,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张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小艳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