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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张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张艳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80号原告:张小艳,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艳美,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张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小艳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