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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紫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河紫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12年9月3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紫金县苏区镇青溪村新牛輋山岭扫墓,燃烧冥币时引燃山火。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3.9公顷,其中有林面积3.1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甲、钟某乙证言,现��勘查记录及拍照,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进行野外作业时,应当预见自己燃烧冥币的行为可能引发山林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卓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