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丁金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增,季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丁金增。被执行人季相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相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