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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丁金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增,季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丁金增。被执行人季相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相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