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等与任×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1,)王×,任×,陆×2,陆×3,陆×4,陆×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1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1,女,1995年x月x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兼陆×1之法定代理人)王×,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女,1942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2,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3,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4,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5,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上诉人王×、陆×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谷世波审 判 员 芦建民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