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汉民初字第00967号 原告葛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汉民,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汉民,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存款,也没有债权债务。我们均系再婚,本想在老年的时候相互有个依靠。可是婚后才发现,被告一向经常外出,没有家庭观念,且性情暴躁。由于被告不顾家庭,家务活也是我在处理,被告还动不动就无理取闹。双方互不说话,冷战已经持续两年多时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谈婚及结婚时间属实,但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们经常一起出去游玩。原告退休后给别人打工,我就给他做饭,伺候他生活。原告喜欢去唱歌,我就陪他一起去。原告爱看新闻,每天他回来时,我就赶紧将电视调到新闻台。之所以分居,是我们在三亚旅游时,原告说他身体不好,所以回来后分房居住。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矛盾,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之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耀军 人民陪审员 金惠琴 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