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6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申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伍,深圳市兴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53-1号申请执行人申伍,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伟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剑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先字(2013)3667号先予执行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欠费及二次手术后续医疗费167935.4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伍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将裁决书内容履行完毕,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先字(2013)3667号先予执行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