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路福强与张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福强,张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路福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张雪中,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路福强与被执行人张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88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666元,交纳执行费214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李宪瑞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