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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路福强与张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福强,张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路福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张雪中,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路福强与被执行人张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88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666元,交纳执行费214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李宪瑞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