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垒志与被申请人鸡东县东季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垒志,鸡东县东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东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刘垒志,男,个体。被申请人鸡东县东季煤矿。法定代表人:师景友,职务:矿长。申请人刘垒志与被申请人鸡东县东季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鸡东县东季煤矿场内2万吨原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路虎车新款和中行的1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鸡东县东季煤矿场内2万吨原煤,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并由被申请人妥善保管;二、查封申请人刘垒志所有的路虎车新款,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三、冻结申请人刘垒志在中行的10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必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