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字第8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熊大银与成都市金牛区锦蜀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银,成都市金牛区锦蜀印染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字第8772号原告熊大银,女,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莉,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锦蜀印染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其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大银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锦蜀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大银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大银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大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