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燕平与被执行人周琼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70-1号申请执行人:燕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燕某医疗费10426.6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606.50元、执行费125元,以上款项共计12158.12元。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12158.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