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邵跃进与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善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跃进,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善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邵跃进,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钢筋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善会,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从事运输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王善会给付申请执行人邵跃进赔偿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善会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扣划、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