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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颜跃武诉隆回县房产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跃武,隆回县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隆行初字第135号原告颜跃武,男,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善智,湖南省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回县房产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滨河街。法定代表人文小兵,男,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瑶,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跃武因要求被告隆回县房产局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颜跃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调进行和解,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跃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颜跃武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 衡审 判 员  王晓珊人民陪审员  谭厚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湘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