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勤德与宋丰武、孙登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勤德,宋丰武,孙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58-2号申请人:周勤德,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丰武,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舒城县云超食品经营部业主。被申请人:孙登云,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宋丰武妻子。申请人周勤德因与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云超食品经营部等处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花苑3-408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下列房产:一、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X幢X号、X号商铺房(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二、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九溪江南江柳园X幢XXX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三、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X幢XXX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四、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房·龙舒花园XX幢XXX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五、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云超食品经营部”5076.55平方米房产(房地权皖舒��第XXXXXXXX号及XXXXXXXX号。查封范围为上列财产中价值300万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