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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雨,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40号原告田雨,男,汉族。被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北生。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田雨与被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雨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37.5元,退还原告437.5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