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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云与王国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195-1号原告李云,居民。被告王国祥,居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王国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王国祥驾驶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国祥驾驶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