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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洋与陈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