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书全与青岛书岐化工有限公司、张书岐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全,青岛书岐化工有限公司,张书岐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363号原告张书全,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敦泉,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书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张舍镇新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张书岐,经理。被告张书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全与被告青岛书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张书岐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全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全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张书全。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姜明进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