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兴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刑初字第35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李兴文,男,57岁(1955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1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晓刚,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文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陈禹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文及其辩护人杨晓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一、被告人李兴文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以能帮助被害人张xx尽快办理山西省吕梁市的煤矿扩大产能及煤企重组审批通过为由,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张xx人民币共计880余万元。二、被告人李兴文于2009年6月至11月间,以能帮助被害人翁x甲办成山西晋中开发区铁路物流占用地360亩的批文为由,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翁x甲人民币83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兴文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文犯有诈骗罪第一项事实的时间当庭作出更正说明,即由原来指控的”2011年”更正为”2010年”。被告人李兴文在法庭审理中对于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持有异议。其主要辩解称:其本人是用其真实身份帮助别人,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被告人李兴文的辩护人杨晓刚在法庭审理中发表如下主要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文构成诈骗罪存在错误,李兴文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李兴文具有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被告人李兴文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兴文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xx尽快办理山西省吕梁市的煤矿扩大产能及煤企重组审批通过为由,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张xx人民币共计880.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兴文2011年9月20日的供述:2010年10月份,其朋友朱xx说是朱朋友的事情找其帮忙,朱说是山西吕梁市政府有个文件已经报山西省政府,因其曾在山西挂过职,故让其帮忙问一下,看能不能催一下早点批下来。大约10月底11月初,朱xx安排其和范xx、卢x甲见面,卢x甲给其看了两份山西吕梁市政府的53号、54号文件的复印件,上报的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答应先去问一问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再到山西了解情况再说。卢问其办事需要多少钱,其没有跟卢提钱。其到山西询问了煤炭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规划处的赵处长,赵答复说53号文件已经转国土厅,54号文件批的可能性很小。其向赵处长要了一份关于53号文件转批文的复印件。回京后,其和范xx、卢x甲见面,其讲了上述情况,卢还让其继续问问,其答应并把53号文件转批文复印件交给了卢。后来其和卢又到山西两次,见到王x甲厅长,王厅长说这两份文件还要报领导组(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才能办。2011年2、3月份,其从煤炭厅规划处要了一份”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传真给了卢x甲。卢一直催其办这件事,其共给卢x甲两个材料,一个是53号文件的转批文的复印件,一个是”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复印件。《关于申办扩大矿井资源提升矿井生产能力及增扩空白资源工作的请示意见》(23号文件)其没见过,也不知道。其办这件事,从卢x甲手里没拿到一分钱,卢曾经给其卡里打过很多次钱,但其都没要,都是其从银行分次取出后,退还给卢x甲现金的。其记得2011年4月份,其还给卢x甲钱时,卢给其打了一个收条,具体数额和收条记不清了,其它还钱时没别人在场,卢也没有打收条。2011年8月31日,其在山东青岛市入住旅店被民警抓了,后被带回北京送到看守所的。2、被告人李兴文2012年10月22日的供述:山西吕梁市政府第53号、54号文件,关于鑫煤集团扩大产能及煤矿企业重组报山西省政府帮着催办的事,其本人没有能力帮着办。但是,其可以找人去帮着说这件事,具体能不能办成不是其说了算的,其确实帮着找山西相关领导帮着办这事了,最后这件事也没办成。其没有和相关领导私下接触过,都是在领导办公室,没有给领导吃请送礼送钱。其为这事只是在前期打听时,卢x甲给了其2万元。后来卢x甲给其打过钱,具体记不清了,这钱都还给卢x甲了。《关于对申办矿井资源提升矿井生产能力及增扩空白资源工作的请示意见》这份文件,其没有见过,不知道。2011年4、5月时,卢x甲、范xx和其本人见面时,卢x甲跟其说,办这件事卢不给其一份钱是为了保护其。其退给卢x甲钱时,没人在场。卢x甲提供了的收据没有一张写着是因为这件事收的钱。3、被害人张xx2011年7月19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姐夫李x甲2010年入股山西能源产业集团鑫建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煤销集团。同年9月,两家公司分别向吕梁市政府提出产业扩能和企业整合的申请或批准,以53号文件”扩大范围和产能”、54号文件”整合交口县红旗一坑露天开采规划”请示省政府。其为帮助姐夫提高在公司的地位、增大话语权,其拿出自己资金用于运作”两个请示”尽快获批。2010年10月,其找到孙xx办这事,孙称找到了一个国务院领导帮忙,后来知道卢总叫卢x甲,孙xx说卢总要800万元办这事,另100万元为先期费用,其同意了。10月20日左右,卢总的人去山西办事,要25万元,其和孙在定慧北桥附近给卢总25万元。11月卢总办事要钱,其和孙又到卢总住处附近给卢45万元,后其让孙与卢总见面,卢说他老大是中央巡视组的,已经接受孙的委托,已交给一个正局级干部去山西办。其老大负责找省长王x乙、李x乙办理。11月中旬,卢x甲又要走30万元。11月25日前后,卢x甲打电话给孙说53号文件已经上会通过,让赶紧拿钱,其给孙1000万元,其和孙去马甸口福居餐厅给卢500万元现金,打了收条。2010年12月,卢又找孙说办事的局长要20万元,其和孙把钱交给卢的爱人周xx。卢称王x乙和李x乙省长同意53号文件了。12月中央经济会议期间,卢要看望王君省长要500万元,其又拿出500万元和孙在马甸口福居交给卢。卢给孙打了收条。2011年1月,卢提出”两个请示”快办完了,要求兑现1900万元。其拿出300万元和孙手中的500万元在马甸口福居内二人交给卢,让卢一次性打了1800万元的收条。春节前,卢找到其二人商量把孙甩掉。卢让其对孙说不办了,1800万元已经退还,孙撕掉1800万元收据。后其和卢直接联系。春节前,卢说王x乙来京团拜,让其送礼,其买了30万元的两盒冬虫夏草和2部苹果手机给卢,卢说送给王x乙和秘书。正月十五后,山西煤销集团接到自称省整合办公室的电话,让把手续交给煤炭厅,打电话回去那边说是北京的,过几天就给办证了。后来,其问卢,卢承认是那个正局级干部打的假电话。其就怀疑了,让卢约出正局级干部。见面后正局级干部自称叫李兴文,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扶贫办主任,是李兴文一直在前方办这个事。当时其说在3月底办成,办不成就退钱不办了。2011年3月28日前后,卢x甲告诉其说关于”两个请示”的上报件,已经放到主管副省长李x乙的办公室,就等上会了。3月底的一天,其在”湘鄂情”请卢x甲和李兴文吃饭。其当时问李兴文上报件为何没有拿回来?李兴文说省里不给。其当时就感觉被骗了。4月2日,卢x甲又和其说李兴文利用清明节期间又去山西办事了,卢说让李兴文在4月15日之前必须办成。4月初开始,其每天都给卢x甲打电话发信息问事情进展,卢说这是肯定能办成,没有问题。4月23日,卢说办成了,李兴文从山西传给其一份文件,是晋煤重组办字(2011)23号《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推进中有关调整资源变更事项的请示》。文件中提到”吕梁市上报的有关事宜,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推动,特此将相关文件和资料上报省政府,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是在其家小区内,按照卢x甲的要求,其将200万元作为奖励交给了卢x甲。后来其找有关部门核实那份文件的真伪,其亲自到山西核实,发现晋煤重组办字(2011)23号,根本就不是卢兴盛交给其的文件。其又通过他人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值班室询问,得知李兴文并非正局级干部,曾经管过一段扶贫工作,现该人已退休多年。这时其感觉彻底被骗。其赶到山西与李兴文到煤炭厅办公室核实,根本没有见到领导,也没人理睬李兴文。后其约见李兴文、卢x甲时说,这事卢、李什么都没办,其要求退钱。大概在5月16日,卢x甲退回人民币300万元。孙xx退回50万元。其后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需要补充的是,2011年6月9日,李兴文给其打电话说,还需要30万元批文就能拿出来。其又给卢x甲打电话,后其将30万元交给了卢x甲由卢x甲转账给李兴文。被害人张xx的辨认笔录证明:张xx指认出被告人李兴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4、证人卢x甲2011年8月25日、9月1日、9月19日、2012年10月17日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孙xx找到其说,有一个朋友在帮山西一开采煤炭的公司办扩大产能和企业整合的事,已向当地政府提交了请示报告,吕梁市政府已批准并以吕政报53、54号文件,上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问其能否在一个月内疏通关系,找领导尽快批准该请示。其找孙xx要了两个请示的复印件后找到朋友范xx,范的爱人朱xx找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扶贫办副主任李兴文,李表示能够办理。其告诉孙xx说此事能够办理,具体要等去山西了解完情况再定。过了两天,李兴文提出先要5万元去山西的差旅费。后其就先后多次向孙xx要钱给李兴文。后来其和孙xx、张xx正式见面后,其表示该事可以办,已经派局级领导去山西太原办这事。11月下旬,李兴文打电话给其称已经跟相关领导打好招呼,但前期说好的300万不够,还需要1000万元左右。其将情况告诉张xx后,张xx先交给其500万元现金。第二天,孙xx要了50万元介绍费。12月中旬,张和孙又给了其500万元现金。之后没几天,张、孙又给其800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李兴文称过节了要给办事的领导送礼,其告诉张xx后,张送来2部苹果手机和两盒冬虫夏草、两箱拉斐洋酒,但李兴文未收,其将手机卖了,将冬虫夏草和拉斐洋酒留在其家中。2月中旬,李兴文告诉其可能不用上会了,国土资源厅或煤炭厅通知就能办,其告诉张xx需要钱办证,还需要200万元,张xx把钱给了其本人。后来李兴文以国土厅名义给联系单位打电话交材料到国土厅,结果是假的。2011年3月份,张xx、李兴文和其见面,张xx提出如果3月底办不成就退钱,李兴文和其均同意。3月底前李兴文告诉其关于两个报告请示就等上会了,上会肯定有”53号文”,并且肯定能通过,其转告情况给张xx。3月底,张xx、李兴文和其见面,李兴文又说这件事还得通过李x乙同意才能上常委会,约定4月15日前办成。但事情未办成。后张xx一直催促其还款。5月中旬其退给张xx300万元。2011年6月25日,张xx要求其退钱,其写了一张1800万元的收据。其收到的钱中,陆续以汇款方式给了李兴文600余万元,126万元现金。《关于申办扩大矿井提升矿井生产能力及增扩空白资源工作的请示意见》的文件,是李兴文传真给其的,文件是假的,是李兴文自己做的,李跟其说的。2010年年底,李兴文带其去山西省国土厅见过扬xx处长和山西省煤炭厅厅长王x甲和姓赵的处长,几个领导都提到了53、54号文件,具体答复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是领导跟李兴文谈的。2011年4、5月份,李兴文带其去中央党校见过山西省政协主席薛xx,具体谈的什么不清楚。2011年6月份,李兴文带其去山西省省政府大院,李兴文去了5号楼,具体找谁不清楚。去省政府大院前一天,李兴文给其和范xx看了一个短信,说是李x乙秘书发来的,内容大概是”文件已收到”,以证明李兴文正在办这件事。5、证人孙xx2011年7月19日证言证明:其受张xx委托,为尽早审批下来”两个请示”,找到卢x甲运作此事。期间,卢多次说事情就快办好,文件已经上会通过,主要领导已同意等。张xx通过其一共给了卢x甲人民币1905万元,卢x甲曾经给其打了一张1800万元的收条。其本人得了50万元,后来其将这笔钱还给张xx了。6、证人范xx2011年9月21日证言证明:2010年9月,卢x甲向其问起能否找人帮忙催办,将”两个请示”早一点审批下来。后来其妻朱xx说认识国务院扶贫办的李兴文,在山西扶贫。以后朱xx又将李兴文介绍给卢x甲认识,二人就自己联系了。2010年”十.一”前后,在介绍李兴文于卢x甲认识时其在场,李兴文自称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扶贫办的。2010年11月份一天晚上,卢x甲拿来两个袋子,共计有500万元,是办事用的费用。后来剩下一个200万元的袋子放在其家里,说卢x甲要去山西办事,拿不了那么多钱。7、证人朱xx2011年9月21日证言证明:其证明内容与范xx相同。8、证人周xx2011年9月20日证言证明:2010年底某日,其在其丈夫卢x甲的电话要求下,收到孙xx交给的5万元现金,并转汇给卢x甲提供的账号(户名姓李)。其对于卢x甲帮别人办事情况并不知情。9、证人苗xx2012年10月23日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有一个叫李兴文的人,自称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扶贫办公室的干部,来煤炭厅要求见王x甲厅长,询问吕梁市政府报的吕政报(2012)53、54号文件的报批情况,其当时没同意。后来有一次李在楼道看见王厅长,厅长跟李明确答复:要按照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的批复来推进资源整合,也就是53、54号文件不在政策范围之内,不可能批复,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上省政府常委会研究。直到现在也没有对这两个文件批复。其和李兴文的接触都是正常的工作接触,没有答应过李兴文办这件事。10、证人赵xx2012年10月23日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前后,有一个叫李兴文的男的,自称国务发展研究中心扶贫办公室的干部,来煤炭厅要求见王x甲厅长,询问吕梁市政府上报的吕政报(2012)53、54号文件的报批情况,并多次到其所在办公室询问。其明确跟李兴文答复,关于54号文件已经不再考虑,关于53号文件此类问题全省有一定数量,其和省国土厅正在沟通拿分类处置的规范性意见,拿出后报省政府研究,目前省政府没有明确办理意见,这两份文件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批复,而且根本不符合审批条件。李兴文没有给过其好处费办这事,其和李兴文的接触都是正常工作接待。11、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京通首声像鉴字(2011)第142号声像资料鉴定书证明:李兴文提供账号给卢x甲汇款。对卢x甲的3部手机部分鉴定内容取样,卢x乙短信内容:”哥,我觉得你要引导那个女的和孙,你们要办这事现在卡在哪里?-李!所以要得出现在办成啥样了?你们三团结起来给李压力,李可能觉得无法再左右逢圆(源),在你们三这开脱自己了,这样他是不就能快点和你们说出真相?!”卢x甲的华为C7189手机j3信息取样截图内容:”我的农行卡号×××李兴文工商银行存取款机上也能操作,工商银行帐号是×××李兴文2010-12-28.19:32:22李局。”12、2011年8月15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2011年11月30日山西省纪委驻煤炭工业厅纪律检查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对申办矿井资源提升矿井生产能力及增扩空白资源工作的请示意见》、《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报请示》系李兴文伪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情况。13、卢x甲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共30份、查询李兴文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收条复印件5张等证明:卢x甲共向李兴文的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754.5万元,李兴文收到卢x甲人民币现金126万元,共计人民币880.5万元等情况。14、李兴文农业银行借记卡7张证明:卢x甲将部分款项打入李兴文账户的情况。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3)第314号”文检鉴定书”,对被告人李兴文随身携带的草稿和文件底稿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手写体字迹均是李兴文书写的。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1)第544号”文检鉴定书”,送检的”收条”五张,鉴定意见:检材上的字迹均是李兴文书写的。17、扣押款物清单证明:在案扣押李兴文随身携带现金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二、200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兴文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翁x甲办成山西晋中开发区铁路物流360亩占用地的批文为由,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翁x甲人民币8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兴文2012年12月20日、2013年4月5日供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翁x甲。2009年5月份左右,翁找到其说山西晋中开发区铁路物流占用地的事,让其帮忙找国土资源部的人从上面给山西晋中方面说说话,把这事办成了,翁说别人给翁几十万元让翁帮着办,其帮翁找了国土资源部的耕地保护司的副司长刘xx,还找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李x丙厅长。李厅长秘书说已经跟相关国土资源相关部门打过招呼了,让其去找国土资源厅规划处的索处长,其和晋中开发区国土局的领导还有办这件事的公司老板一起到索处长办公室见过两次面。后来办这件事的老板说这件事先等等,随着计划走,后来其就没再管这件事。第二年翁x甲没再找其办这事。在办这件事过程中其没有从翁x甲处拿钱,翁x甲用其身份证在柜台上办的卡,其在边上坐着,翁往其银行卡里存过钱,翁也让其取过钱,但是这些钱都是翁通过其给别人的,没到过其手里,还有其取完钱以后翁从其手里拿走的,说是给翁的回扣,通过其卡里的钱大概是几十万元,其农业银行的卡号记不清了。承诺书和收据都是翁逼着其写的,办这件事过程中其没有从中拿钱。晋中潇河物流公司的人后来没有找过其本人,2011年7月翁x甲找到其说,让其给翁30万元,这事就结了,其答应帮翁x甲一起去找人把钱要回来。翁x甲知道钱给谁了,钱是怎么从其账上转走的,因为其银行卡是被别人拿走了,谁拿走的其已记不清了。2、被害人翁x甲2012年12月4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中午,其在北京朝阳门内大街一个饭馆内参加朋友聚会时认识了李兴文。2009年6月,其准备到国土资源部咨询山西晋中铁路物流专用线占地360亩的批文,李兴文在一次电话聊天时说李在国土资源部有熟人,能办成此事,并让其将资料给他。后李兴文约其在五棵松地铁口见面,其将资料交给李兴文。一星期后李兴文打电话说这事能办,要花钱。要先付50万元,办成后再付50万元。2009年7月6日,其和李兴文在复兴门百盛农业银行内卡对卡转账50万元,李兴文从自己卡内取出现金2万元给了其,并给其写了一张48万元的收条。7月16日,李兴文说钱不够要再汇30万元,其同意了,李兴文告诉了李的银行账号。2009年7月17日,其妻付xx在江西南昌市站前西路银星农业银行给李兴文汇款15万元。后李兴文打电话说办事钱不够,要到北京,再汇款30万元。2009年7月27日,其和李兴文在复兴门百盛农业银行内卡对卡转账20万元,在银行内李兴文重新给其写了一张83万元的收条和承诺书。以后,其打电话问批文办好了吗?李说快了,要市里往上报,其说事办不了就退钱,李兴文说钱花了。2009年11月开始,李兴文不再与其见面,打电话不接听,后来事情也没有办成。李兴文也不知去向。2012年11月,其得知李兴文被西城公安分局抓了,就来报案。其后来到国土资源部服务大厅咨询,工作人员答复称在国土资源部无法办理,要到山西晋中办理,国土资源厅要逐级上报。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2月4日被害人翁x甲辨认出李兴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犯罪嫌疑人的经过。3、证人付xx2012年12月24日证言证明:2009年7月17日,付xx在其丈夫翁x甲电话要求下,用其子翁x乙的农业银行卡(尾号:xxx)在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银星农业银行内,向李兴文的农业银行卡(尾号:xxx)转账人民币15万元。4、证人索xx2013年4月10日证言证明:其本人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2009年晋中潇河物流铁路专运线项目被列入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工程项目,该规划项目是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国土资源厅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但潇河物流项目的用地后来因为没有再报而没有得到国土厅报省政府审批。关于这个项目曾经有人来过,自称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给其看了工作证,具体叫什么其现在记不清了。当时其认为国务院这么大领导不应该到其这里过问这个事,其就没有接待,只是跟来人说项目审批用地应该先到发改委立项,再到国土厅审批用地,其他就没有再接触。5、证人程xx2013年4月9日证言证明:其与李兴文是2009年其办榆次修文建铁路专运项目时,翁x甲帮其办项目审批时,将李带来其公司认识的。翁说李兴文可以帮忙办理这个项目的审批,李兴文当时向其介绍他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扶贫办主任。2006年其准备在榆次工业园区建立一个大型货场,申报面积是360亩,翁x甲负责有关土地征用的审批,当时其他部门的审批基本上原则通过,因为选址占用的是农田,国土部门审批困难,翁x甲说能办,其就让翁去办了。按照正常流程应该是由区到市到省厅再到国土资源部最后到国务院。大约2011年这个项目被列入到山西省十二五规划后的重点建设工程,现在该项目已经搁浅。李兴文带其到过国土厅,想找相关领导谈这件事,但人家没有接见,其也没有见到相关领导。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存款凭条等证明:翁x甲先后于2009年7月6日,向李兴文账户转款人民币50万元;2009年7月17日,在农业银行江西南昌市银星分理处,翁x甲指示其妻付xx用其子翁x乙的农业银行卡向李兴文转款人民币15万元;2009年7月27日,翁x甲向李兴文账户转款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7、被害人翁x甲提供的由李兴文于2009年7月26日亲笔书写的”承诺书”及”收条”证明:李兴文承诺的内容及收取翁x甲人民币83万元。8、报案说明证明:被害人翁x甲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3)第18号”文检鉴定书”证明:2009年7月26日的”收条”、”承诺书”,上述检材上的字迹是李兴文书写的。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事局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李兴文于2009年8月17日已办理退休手续。11、被告人李兴文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李兴文的个人身份等基本情况。12、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2011年8月31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8月31日10时许,该派出所接情报信息平台报警报称,逃犯李兴文正在本市市南区闽江路11号闽福鑫旅馆2号房间入住,民警迅速赶赴闽江路11号闽福鑫旅馆进行抓捕,到场据了解该逃犯已退房离开,去向不明,该所民警即对李兴文进行了布控。下午16时许,李兴文返回闽江路11号闽福鑫旅馆2号房间,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兴文抓获。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9月5日,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李兴文押解回京。犯罪嫌疑人李兴文在到案过程中,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7月19日,被害人张xx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报案、2012年12月4日,被害人翁x甲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报案的情况。1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李兴文被上网追逃的情况。16、”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呈请查询存款报告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证明:公安机关立案、破案、查询有关存款、汇款及对于犯罪嫌疑人李兴文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17、被告人李兴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兴文随身携带的共计人民币现金十一万八千元予以扣押的情况。综上,被告人李兴文实施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63.5万元。对于被告人李兴文关于其是用真实身份帮助别人,没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文构成诈骗罪存在错误、李兴文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诈骗被害人张xx钱款一节,在案相关证据证明:在案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李兴文于2009年8月17日已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案证人、被害人均证实李兴文仍以扶贫办主任名义与其交往并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李兴文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张xx办理涉案的53、54号文件尽快审批的事实。在案有相关部门的证人证言证明,曾明确答复过李兴文”53、54号上报文件不在政策范围内,不可能批复。””54号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再考虑,53号文件还要等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前省政府还没有明确办理意见”。但李兴文仍以能够办理此事为名,以找关系请托为借口,通过承诺事情能有办理结果、伪造请示文件及领导批示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巨额”办事费用”。李兴文取得大量钱款后,分次全部取出并实际占有且拒绝供述赃款去向,上述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其对他人钱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关于诈骗被害人翁x甲钱款一节,在案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兴文夸大其办事能力,虚构其与国土资源部的人熟悉,承诺可以为被害人翁x甲办理山西晋中铁路物流占用地360亩的批文提供帮助的事实。第一,该占地审批的正常程序为:由区国土局到市国土局到省国土资源厅再到国土资源部最后到国务院批准决定。国土资源部并不对该批文享有最终决定权;第二,根据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该项目的用地审批没有相关领导关注和他人提供其它帮助,均是按照正当程序逐级审批的,与李兴文找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无关。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国土资源部人员介入该批文的审批过程。因此,李兴文并未在该项目审批过程中为翁x甲提供帮助。虽然李兴文找过相关人员,但相关人员并未在此事上答应给予或实际给予李兴文帮助。因此,李兴文虚构其在该项目占地360亩审批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以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事实不容否定。据此,被告人李兴文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兴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兴文的辩护人关于李兴文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兴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张xx。三、责令被告人李兴文退赔人民币八百六十八万七千元,发还被害人张xx。四、责令被告人李兴文退赔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翁x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史 迹代理审判员  林辛建代理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项 来源:百度“”